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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华东院华辰电控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 2025-02-26

采购编号:

 

 

 

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

北斗监测设备采购

 

 

 

公开谈判采购文件

 

a71ea8d3fd1f41349d1d9ac7251f95cad1c85e64

 

 

 

 

 

 

采 购 人: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签章)

采购机构: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52

中国·杭州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一、采购条件

二、采购项目情况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四、谈判方式

五、谈判文件的获取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七、联系方式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二、总

三、谈判文件

四、响应文件

五、评审

六、中标事项

七、合同事项

八、谈判纪律要求

九、投诉

十、其他

第三章 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总则

二、评审程序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价格组成表

第四部分 廉政责任书

第五部分 交货进度

第六部分 质量保修责任书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一、报价部分

二、商务部分

三、技术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一、采购条件

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北斗监测设备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受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机构)现对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北斗监测设备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采购编号:POWERCHINA-0204039-250016),特邀请贵单位参与谈判。

二、采购项目情况

1、项目情况

1)项目名称: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北斗监测设备采购

2)建设地点: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3)资金来源:已落实

2、采购内容与范围

1)采购项目名称:北斗监测设备采购

2)采购范围:北斗基准站接收机、北斗基准站接收天线、北斗测站接收机、北斗测站接收天线,北斗三号短报文数传终端等。

3、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2025430日前将货物交至项目现场指定地点,具体交货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全部货物从响应人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其他一切费用由响应人承担。

4、质量要求: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本文件技术部分要求,取较高标准验收。

5.设备质量保证期:设备质量保证期计算时间是指以双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两年。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1. 响应人必须满足的条件: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1.2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1.33年来至少有2项类似项目的供货业绩,并提供业绩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合同、验收证书的复印件。

1.4已注册为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股份公司级或华东院级或华辰电控基层单位级的合格供应商

2. 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四、谈判方式

本次谈判采用多轮报价,报价轮次根据谈判情况确定。

五、谈判文件的获取

贵单位若有意参与谈判,请于202533日(北京时间)前登录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下载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不收费)。

获取谈判文件时,经办人员须在网上合并上传以下资料:

1)响应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针对本采购项目领取谈判文件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2)领取谈判文件的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1. 递交截止时间:20253109:00(北京时间)。

2. 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方式:

1)各响应人将响应文件的完整电子版(包括PDF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的WORDEXCEL文件,为全部、完整谈判响应文件)于递交截止日前,自行加密压缩通过邮件方式发至翁工(weng_x1@hdec.com)并抄送尚工(shang_jt2@hdec.com)收存,并请在邮件中注明授权的谈判代表姓名、手机号(须与授权委托书一致,即为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

编:311122

联 系 人:翁工

话:0571-56623557

电子邮件:weng_x1@hdec.com

 

采购机构: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

编:311122

联 系 人:谭工

话:0571-56626736

箱:tan_w@hdec.com

真:0571-56628732

八、监督及质疑投诉渠道

质疑与投诉请联系:

电话:0571-56628184,邮箱:chen_g3@hdec.com

电话:0571-56624947,邮箱:liu_xw@hdec.com

 

采购人: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签章)

2025225

-1-

 


第二章 谈判须知一、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1

采购项目名称

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北斗监测设备采购

2

采购人/采购机构

采 购 人: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

联 系 人:翁工

话:0571-56623557

电子邮箱:weng_x1@hdec.com

采购机构: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

编:311122

联 系 人:谭工

话:0571-56626736

电子邮箱:tan_w@hdec.com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4

联合体

5

响应人提出答疑澄清的截止时间

2025年3月4日9时00分前

6

采购人澄清答复

的截止时间

2025年3月5日9时00分前

7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2025年3月5日17时00分前

8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评审过程中,响应人报价若低于其他有效响应人报价算术平均价的30%,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将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响应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将对该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9

谈判情况公告

谈判结果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上发布。

10

谈判有效期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11

谈判保证金

12

履约担保

13

样品要求

不需提交样品

14

响应文件装订及密封

/

15

响应文件份数

电子版加密文件要求如下:

(1)响应文件正本扫描件1份(含签章页)

(2)可编辑的WORD和EXCEL格式1份,为全部、完整响应文件。

16

谈判时间、地点

谈判时间:2025年3月10日14时00分;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谈判地点: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

17

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构成:3人及以上单数。

18

评审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9

报价轮次

根据谈判情况确定

20

中标通知书领取

需中标通知书的响应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浙江省杭州市高教路201号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1号楼443办公室领取。

联系电话:0571-56626736

21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不退还。

-1-

 


二、总

 

响应人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采购方式为谈判采购,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人就采购物资事宜进行谈判,响应人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响应人的采购方式。本谈判文件所称物资(货物),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等。

1.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设备的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招标机构所有。

2. 当事人

2.1本次谈判的采购人:系指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2.2谈判小组:系指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临时组织。

2.3中标人:系指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具备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响应人。

3. 合格响应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响应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方。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方。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谈判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响应人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响应人递交的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6.1 响应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响应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 响应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响应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6.4 如采用响应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报价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7.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7.1 谈判文件的构成

谈判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 谈判邀请函

(2) 谈判须知

①响应人须知前附表;②总则;③谈判文件;④响应文件;⑤评审;⑥中标事项;⑦合同事项;⑧谈判纪律要求;⑨投诉;⑩其他。

(3) 评审方法

(4) 合同及附件

(5) 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对谈判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均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谈判文件是响应人准备响应文件的重要依据。响应人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谈判或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响应人如发现谈判文件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向采购人一次性全部提出,要求对谈判文件予以澄清。响应人有义务对谈判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否则,视为响应人无条件接受谈判文件所有条款。

8.2 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响应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公布,公布后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8.3采购人和招标机构通过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人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9.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采购人若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响应人。响应人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四、响应文件10.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响应人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人在中标后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响应文件由报价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0.1 报价部分

(1) 报价函;

(2) 报价一览表;

(3) 响应人针对报价需说明的其他文件。

10.2 商务部分

(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其授权委托书;

(2) 承诺函;

(3) 响应人廉政承诺书;

(4)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5) 资信及商务应答表;

(6) 资格审查资料;

(7)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8)  商务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10.3 技术部分

(1) 物资清单;

(2) 技术偏离表;

(3) 技术部分要求的其他资料。

11.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1.1 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响应人与采购人、招标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或专业术语使用外文的,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响应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1.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响应人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12.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3.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采购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14. 响应文件格式(实质性要求)

响应人应执行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内容由响应人自行编写。

15.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5.1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响应人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5.2响应文件的签署和盖章(实质性要求)

响应文件需为盖章、手签的扫描件,不接受电子章、电子签名,由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5.3响应文件的装订(实质性要求):

(1) 纸质响应文件包含报价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分正本、副本分别胶装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响应文件为A4幅面,并编制目录,目录、内容标注连续页码;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人同时对多个标段报价的,响应文件应按所报标段分别编制;否则,采购人与招标机构不予受理。

(2) 电子版响应文件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内容一致,介质为U盘或光盘,文件格式须为pdfdocxls等。电子版响应文件也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5.4响应文件的数量

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和纸质响应文件2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每份纸质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者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6.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响应人应当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含样品、证明材料等)。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招标机构将不予受理:

16.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样品、证明材料等。

16.2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16.3违反谈判纪律的。

17. 响应文件的递交

17.1响应人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响应人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本谈判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标注和上传。

17.3 响应人不得在提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17.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响应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响应人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响应人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响应人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五、评审18.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评审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进行。

六、中标事项20. 确定中标人

20.1谈判小组经过谈判后,在保证项目质量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中标人。

20.2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中标人:

(1) 中标候选人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

(2) 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 中标候选人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 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

20. 中标通知书

20.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0.2中标通知书通过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发送。需要纸质版中标通知书的,请持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到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领取。

20.3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4中标人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依规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21. 签订合同

21.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2 谈判文件、中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谈判过程中的最后报价、中标人承诺书、中标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2. 分包(实质性要求)

22.2 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方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3. 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 补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设备物资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设备物资和相关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25. 履约担保(实质性要求)

25.1 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25.2 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保函),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八、谈判纪律要求26. 响应人不得具有的情形

响应人参加本项目采购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响应人;

(3) 与采购人、招标机构、或其他响应人恶意串通;

(4) 向采购人、招标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 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招标机构进行协商;

(6)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 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 将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 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响应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9)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中标人的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九、投诉

27. 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供应链管理部提出投诉。投诉采用书面形式。投诉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监督电话:0571-56628184

响应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

28. (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响应人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总则

1. 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2. (实质性要求)谈判过程独立、保密,响应人非法干预谈判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二、评审程序1. 资格及符合性审查

1.1谈判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谈判的响应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人是否具备谈判资格。

1.2资格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技术和商务),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谈判的响应人名单。

1.3 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人不足2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 技术和商务评审

2.1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响应人所报货物的规格、参数、质量、数量、样品及相关服务等,记录实质性响应、技术偏离等事项,进行技术部分评审。

2.2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审查响应人的报价、业绩等,记录相关事项,进行商务部分评审。

3. 谈判

3.1

3.2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变动的,响应人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谈判过程中,响应人根据谈判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谈判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响应人必要的时间,但是响应人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谈判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3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响应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小组发现或者知晓响应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谈判小组应当将该响应人淘汰,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4. 最后报价

4.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不得少于2家。或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响应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1家以上响应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4.2谈判结束后,若有两轮以上报价的,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响应人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谈判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响应人。

4.3响应人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响应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对不同语言文字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 推荐中标候选响应人

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响应人的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2家或以上成交候选响应人;若有两家及以上报价人的报价最低且相同的,确定技术指标更优者为中标人;报价及技术指标均相同的,确定服务更优者为中标人。

6. 澄清、说明

6.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响应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谈判小组要求响应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7. 终止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终止谈判采购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谈判采购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因采购需求发生变更,当前采购方式和采购内容不再适用;

(4)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响应人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人不足2家的。

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不向响应人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

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北斗监测设备采购

 

 

 

 

 

合同编号:

 

 

 

 

 

 

 

 

 

 

 

 

方: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方:

签署日期: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 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的北斗监测设备采购和服务,现买方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 (大写:人民币 )(以下简称合同总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总计¥ (大写:人民币 ),13%增值税金额总计¥ (大写:人民币 )的合同报价,含13%增值税如合同期间国家颁布的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则不含税价不变,未开票部分的税率和含税金额随之调整)提供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和服务,卖方将按照买方提供的相关技术协议进行定制,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亦如下):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合同条款

3) 合同附件

4)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书面文件

5) 投标文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合同范围

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北斗监测设备1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制造、工厂检验和试验、包装、运输、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现场服务(组装、安装、试运行和验收试验的监督,提供技术援助、调试、培训和按合同要求所包含的其它责任)及性能试验、质保等。

合同设备和数量: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的北斗监测设备采购,详见技术协议及价格清单。

4. 交货要求:

交货日期为2025年4月30日前,货物交至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 合同设备的支付条件、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文件。

6. 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7.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8.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9.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副本各贰份,签字盖章方各执正、副本各壹份。自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骑缝章)后生效。

 

 

 

 

 

 

方: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址: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  址:

编:311122    编:

开户银行:工行杭州朝晖支行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帐户名称:

银行帐号:1202 0221 0990 0343 439  银行帐号:

号:91330108712535820J    号:

联系人:翁晓     联系人:

话:0571- 56623557 话:

真:0571-88848147     真:

2025年 2025年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 买方是指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 卖方是指 公司(卖方法定名称),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

1.3项目是指毛尖山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改造项目。

1.4 技术支持方为自己拥有或被合法授于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技术并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的技术提供者。

1.5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其优先效力见第20.2款。

1.6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

1.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

1.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

1.9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物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

1.10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

1.11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2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

1.13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4 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以双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两年。

1.15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合同设备性能和质量仍达到了合同的规定的验收。

1.16 工地是指毛尖山水电站大坝所在地。

1.17 现场是指毛尖山水电站大坝。

1.18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

1.19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

1.20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168小时的运行。

1.21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2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

1.23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1.24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5合同有效期是指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且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26 监造代表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7 技术参数门槛值是指招标文件中对设备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值。

1.28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2. 合同标的

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

2.3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2.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

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正文和技术部分的规定。

2.6 卖方提供设备的包装、运输和保险。

2.7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行匹配。

2.8卖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果卖方的标的物的备品备件停产,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卖方同意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

2.9 卖方保证对合同设备及其中所使用的相关技术拥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制造、销售及允许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及相关技术的权利),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如果由于使用合同设备使买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处罚,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买方免受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3. 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部分。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现场北斗基准站接收机、北斗基准站接收天线、北斗测站接收机、北斗测站接收天线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备的可靠性、可用率和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现场北斗基准站接收机、北斗基准站接收天线、北斗测站接收机、北斗测站接收天线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

4. 合同价格

4.1本合同总价格为¥   (大写:人民币   ),含13%增值税;其中不含税金额总计为¥   (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金额总计为¥   (大写:人民币   )。注:含13%增值税,如国家税务局税率变动时,合同价格以不含税价金额为基准按新税率结算。

4.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要求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运输、技术服务等费用。

4.2.1设备费包括设备价格、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设备到场保管费用、质保期内消耗品、技术资料费及交纳的税费。

4.2.2技术服务费包括按合同条款第12款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技术支持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4.3合同的分项价格见合同第三部分:设备价格组成表。

5. 付款

5.1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 付款方式:以银行电汇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款项。

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1)设备验收款:待设备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设备验收款支付申请金额发票并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支付通过验收结算价格的95%作为设备验收款。

(2)质保金结清款:设备质保期到期,设备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质保金结清款支付申请后一个月内,向承包人支付通过验收结算价格的5%作为结清款。

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果发生卖方有责任赔偿买方损失的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以电汇的方式支付所需赔偿的金额。否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批付款或卖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赔偿的金额。

5.4 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5.5 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5.6 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5.6.1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应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应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不能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供货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5.6.2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5.6.3 如果在买方根据上述约定终止向卖方付款后3个月内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应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应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银行贷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5.7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5.7.1 按照本合同规定,如果发生卖方有责任赔偿买方损失的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若无异议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以电汇的方式支付所需赔偿的金额。否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批付款中扣除卖方应赔偿的金额。

5.7.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或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5.7.3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6. 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前(具体时间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6.2 合同设备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地点交付合同设备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铁路整车:现场铁路专用线指定地点(车上)

铁路零担:——————站(车上)

公路:现场指定地点(车上)

水路:——————码头(船上)

航空:——————机场(仓库)

非买方原因调整运输方式,合同运保费不变。

6.2.2收货单位: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6.2.3技术资料的邮寄

收货单位: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杭州市余杭区高教路201号

邮政编码:311122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具体收货信息后续以买方通知为准。

6.3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车/船/航班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长9米×高3米×宽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4卖方应将交货时间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配合安装进度或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6.5 卖方应按技术部分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设备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规定的交付进度。

6.6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7. 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

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车站/码头/机场;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机组号、图号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7.6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7.7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8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9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0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1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对需要从结构、包装、运输等保护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必要时应配备带时间轴的振动记录仪。待货到工地后,由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否则待查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仪才能返还。

7.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7.15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8.2卖方需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8.3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或买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供给买方。

8.4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会议费用(不含旅费、食宿费)由会议承办方负担。

8.5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公章,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8.6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

8.7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8.8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8.9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8.10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1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2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9.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9.1卖方应分别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前1个月,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维修的技术说明书。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9.2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改进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2) 参与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4) 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5) 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3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试运行试验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但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10. 保证与索赔

10.1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以双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两年。

10.2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卖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重新计算24个月。

10.3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没有设计和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和易于维护,适合于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目的。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环保和环境质量、现场服务的劳动安全、卫生等各方面的标准必须优于或符合中国的强制性标准。

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的和正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3.1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如果卖方从非买方的建设公司雇佣人员,为卖方的原因进行额外工作,所有费用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任何卖方所雇佣的任何人员事前都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

10.3.2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1个月内。卖方还应承担检验费以及补偿买方遭受的全部费用和直接损失。如果由于买方的责任,而发生额外工作,所有的费用,如人力、机械、消耗材料均应由买方承担。

10.3.3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和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10.3.4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或无法区分责任方的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头,并且通知买方。

10.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10.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也由卖方承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1. 保险

11.1 卖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以卖方为受益人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设备100%运输一切险、战争险和罢工险(若有境外运输),和/或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的100%运输一切险(境内运输)。保险区段为卖方仓库或货物起运站到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

11.2 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点设备包装箱外观上看不出任何损坏的痕迹,为避免在存储时的损坏,该设备将带着原来的包装箱被储存,没有开箱检验,直到安装需要时才开箱检验,如果此时发现设备有损坏,应该认为设备损坏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因此该责任由卖方承担,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11.3 卖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第一批交货前20天提供给买方。由于卖方原因未能提供以上保险合同副本,卖方同意买方拒付运杂费直到收到保险合同的副本为止。

11.4卖方应为其派遣到现场的服务人员或其雇用的人员在现场的违规操作造成设备和/或买方雇用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投保。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由分包商来办理,但卖方应负责使分包商遵循本条的要求。

11.5本合同的国内保险公司应为注册资金在8亿人民币及以上,赔偿金充足率达到保监会的要求的保险公司。

11.6如果卖方在现场的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日期起,不能向买方(又称发包方)提交本节规定的保险单,买方(又称发包方)可自主投保,保险费用由卖方(又称承包方)负担,买方(又称发包方)有权从支付给卖方(又称承包方)的任一付款中扣掉保险费用。

12. 税费

12.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买卖双方应各自缴纳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

12.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合同价格内已包含卖方为在中国境内、外履行本合同所涉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为经营、采购、供应合同设备(包括进口设备/部件)、运输、保险、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利润、不可预见费和风险等的费用和全部税费。

13. 分包与外购

13.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卖方不得向他人转让合同项目,也不得将合同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买方同意,可以将合同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卖方应当就分包项目向买方负责,接受分包的分包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3.2合同己确认的分包商,买卖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增加或者减少分包的短名单。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在短名单中进行自主选择并不得再次分包,买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指定或者暗示。卖方将选定的分包商或者产品品牌通知买方。

卖方违反第13.1、13.2条的约定进行分包的,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该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款或终止本合同,卖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3.3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若卖方须明确合同中未确定的分包商名单,卖方必须提交由分包商签字的供应货物的业绩、质量和技术水平、安全、可靠性并经买方的书面同意,未经买方授权代表书面的同意,卖方无权擅自决定合同中未明确的分包商,否则卖方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3.4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8.11、8.12款的规定办理。

13.5卖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即卖方的任何分包与外购均不能解除卖方在合同项下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在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3.6卖方应保证不同分包商供货设备之间的配合和接口顺利、有效和可靠,并对分包商所供设备与卖方所供设备之间的接口承担全部责任。

14.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4.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以下简称变更通知)。该项变更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确认后才有效。如果卖方收到买方上述的变更通知后应按买方的变更通知要求履行。如果该项变更通知影响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受影响方须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和/或工程项目损失的详细的调整说明,其调整首先应参照本合同中可类比的工作量及其性质。该调整经双方同意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生效。并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逾期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和/或工程项目损失的详细的调整说明,则被视为完全接受对方的变更要求并自愿放弃任何调整的要求。

14.2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前述行为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7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卖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规定的行为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4.3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还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4.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4.5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在不妨碍买方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

(1) 由于卖方的原因,延迟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试验达2个月以上;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细微义务除外),并且在收到买方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能对其违约行为做出有效补救;

(3) 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类似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向第三方购买卖方未交合同规定设备或未修理或未更换的类似设备导致超出本合同中对应的分项价/总价的那部分费用和买方遭受的利益损失。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6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30%并赔偿卖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4.7因卖方原因而不能交货,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导致该设备不能正常发挥效能的设备价格的10%并赔偿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4.8如果买卖双方中任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收购、解体、注销)或无清偿能力或发生资不抵债,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破产方或其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向该破产清算管理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另一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而不给对方补偿。

14.9 若卖方确实发生第14.8条款所述的情况,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给买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获得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15. 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主观上无法预测,经过当事人的最大努力它的发生仍然不可避免,人力对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战争、流行性传染病大规摸的爆发等客观情况。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故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5.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5.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试验和验收等问题)。

16. 合同争议的解决

16.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

16.2 仲裁地点为原告方。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6.3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6.4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6.5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17. 合同生效

17.1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7.1.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17.1.2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的正式通知。(按实际情况修改)

17.2本合同有效期: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8.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HSE管理)

18.1 供方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在现场指导企业说明书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责。

18.2 供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派出的现场人员在往返途中以及现场期间的安全承担安全责任。

18.3 在现场服务期间,供方服务人员应服从需方的现场HSE管理,接受需方的安全和环境监督检查,对需方提出的安全、环境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18.4 供方服务人员应:

(1)遵守业主和需方有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

(2)严格遵守出国人员各项管理规定,提高防范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3)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条令,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处理好与所在国当地居民的关系。

(4)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一切违章冒险作业。

19. 其它

19.1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9.2 以下文件应构成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定效力,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1)合同条款和附件及合同生效后的合法的书面文件

(2)技术协议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5)招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如果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不一致,则以对买方最为有利的条款优先。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9.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9.4 无论合同条款有任何相反规定,卖方将不负责任何利润损失、收入损失、电力损失、使用损失、投资成本及替换电力之成本、预期节省的增加成本或损失、或任何性质的特殊性、间接性或继发性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总额不应超出合同总价的100%。不论本合同条款有无相反规定,在合同货物质保期内因卖方原因需要货物修理或更换,卖方承担货物直接修理或更换,由买方提供海上与陆地之间的船舶运输及吊装的便利。针对主变在质保期内出现的涉及到主变本体起吊及运输的重大质量问题,卖方将承担修理和更换所需的运费及起吊费用。

19.5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合并、分立或重组,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合同义务的安排,并由合同义务的继任方或受让方与合同另一方办理相关的合同变更手续。该继任方或受让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合同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19.6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卖方不得违法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或义务。

19.7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9.8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同时保证买方免受有权行政机关对其侵权行为的处罚。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其他索赔要求,或行政机关对买方进行处罚时,买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尽快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第三方和/式行政机关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9.9 合同双方各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及其助理,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19.10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9.1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合同双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9.12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快递或传真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9.13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外购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并以中文为准。

19.14本合同一式正本2份,同等有效;买卖双方各执正本1份,买方副本4份。

19.15本合同中每卷、章、节的标题只作提示,不限制或取代相应的内容。

-1-

 


 

第三部分 价格组成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

含税单价

含税合价

备注

1

北斗系统天线(扼流圈)

产品型号:HX-CGX601A
产品参数:
频率范围:BDS:B1/B2/B3;GPS:L1/L2/L5;
GLONASSL1/L2/L3;GALILEO;E1/E5a/E5b/E6
抗阻: 50 欧姆
极化方式:右旋面校化
天线轴比:≤2dB
水平面覆盖范围:0°~360°
输出驻波:≤1.5
最高增益:6dBi
相位中心误差:±1mm
低噪声放大器特征
增益:L50±2dBL150±2dB
噪声系数:≤1.5dB;带内平坦度:±1dB
工作电压:DC3.3~12V;工作电流:≤60mA
结构&环境适应性
天线尺寸: Φ322*256mm;重量:≤5.5kg
接头形式: TNC-K,安装方式:5/8*11(英制)
工作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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