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 ||||||||||||||||||||||||||||||||||||
投资项目代码 | 2018-440114-47-01-830444 | |||||||||||||||||||||||||||||||||||
投资项目名称 | 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安置区(含花都大道快速化项目大塘村安置户)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安置区(含花都大道快速化项目大塘村安置户)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 |||||||||||||||||||||||||||||||||||
标段(包)名称 | 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安置区(含花都大道快速化项目大塘村安置户)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 公告性质 | 补充公告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地点 | 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以北、金谷南路以东。 | |||||||||||||||||||||||||||||||||||
资金来源 | 机场第二高速路项目征拆安置资金和花都大道快速化项目征拆安置资金中列支 | 资金来源构成 | 机场第二高速路项目征拆安置资金和花都大道快速化项目征拆安置资金中列支 |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2.3招标规模:本工程总用地面积73704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59396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330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安置房、商业、公建及公建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地等,总建筑面积约164225平方米,最高层数19层,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12335平方米,建筑最高高度60.2米,项目建设总投资约13.36亿元。 | |||||||||||||||||||||||||||||||||||
招标内容 | 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安置区(含花都大道快速化项目大塘村安置户)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编号: JG2024-0262 )已于2024年1月13日发布招标公告,现对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二、 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专栏中的建设工程的项目查询,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三、 招标文件电子版以本补充公告发布网页的附件为准,各潜在投标单位自行下载。 四、 本补充公告对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一并修改或补充。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4日
附件: 评分标准(投标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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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交货期) | 0 | |||||||||||||||||||||||||||||||||||
最高投标限价 | 1308.887975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3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 3.4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3.4.1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覆盖招标主要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资质证书或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建筑节能等)。如投标人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项目与上述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且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文规定,证书须在有效期以内。②若为联合体投标,资质证书内的检测涵盖范围以承接检测任务的单位提供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分工内容为准。持新标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具备的相应资质应与承接检测任务的单位提供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分工内容一致。 3.4.2投标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认证范围须覆盖本次招标的主要内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如CMA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中的认证项目与本次招标主要内容的名称不同,但表达的意思一致也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且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注:若为联合体投标,CMA证书内的检测涵盖范围以承接检测任务的单位提供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分工内容为准。 3.5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近二年(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因以往检测工作中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投标人声明》中承诺) ②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投标人声明》; ③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必须在投标登记前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需提供网页截图; 3.6 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其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2家单位,应当在投标登记前组成,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3.7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登记。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五条内容进行评审) 3.8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在以往工程中因不诚信行为或不充分履约行为被本项目招标人书面拒绝投标的。(注:招标人暂没有书面拒绝投标的单位)。 3.9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方)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本项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结果进行评审。] 投标人业绩要求: / |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方式 | 是 | 获取 招标文件的方式 | 下载 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 http//www.gzggzy.cn 获取纸质 招标文件的方式: | |||||||||||||||||||||||||||||||||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 2024-01-13 00:00:00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02-26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4-02-26 10:00:0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5.1.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专区完成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录入。 (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 |||||||||||||||||||||||||||||||||
开标方式 | 在线开标 | 开标时间、地点 | 开标时间: 2024-02-26 10:00:00 开标地点: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 |||||||||||||||||||||||||||||||||
公告发布媒介 | 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 |||||||||||||||||||||||||||||||||||
招标人 |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41号 | |||||||||||||||||||||||||||||||||
招标人联系人 | 罗工 | 联系电话 | 020-37760912 | |||||||||||||||||||||||||||||||||
招标代理机构 |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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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联系人 | 吴工 | 联系电话 | 020-61101333-1866 | |||||||||||||||||||||||||||||||||
招标监督机构 |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联系电话 | 020-37760912 | |||||||||||||||||||||||||||||||||
发布责任人 |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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