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2年 ( 合同一年一签, 第一年 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 中标人 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履约地点: 辽中行政区域内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及条件: 每季度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车辆维修费用结算时需要中标人提供4S 店 原厂配件价格 、中标折扣率和最终结算价格的清单。
注: 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即时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5天。 本项目预算为两个年度的预算,金额仅供投标人参考,付款时采购人将 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单价限价: 维修工时费 单价 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
投标报价要求: 本项目报价为 比率 报价 , 投标人 在 不超过单价限价 基础上 , 申报 维修工时 费单价 折扣 比率 和 配件材料 单价 折扣 比 率 ( 维修工时 费单价 折扣 比率是指新的价格占维修工时费单价限价的比例。例: 维修工时费 单价 限价为 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该折扣比率即为70%; 配件材料 单价 折扣 比 率 是指在 4S 店原厂配件价格基础上提供的 折扣 比 率 。例: 4S 店原厂配件价格价格为 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该折扣比率即为80%。 ) , 以上两项 折扣 比 率 均 应大于 0,否则投标无效 。本项目最终 投标总价 =维修工时费单价 折扣 比率* 30 %+ 配件材料 单价 折扣 比 率 * 70%。
注 : 车辆 维 修工时 费 单价、 配件材料 单价比 率 适用于 车辆 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 , 总成修理 , 一级、二级维护,小修 , 专项修理 及车辆保养 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 〈 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 〉 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 〈 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 〉 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服务清单
包编号:003
包名称:辽中区公务用车蒲东区域公务车辆维修服务
一、服务范围及要求
本 包组 确定1家供应商 为 辽中行政区域内 蒲东街道区域 公务车辆 提供 维修服务 , 但不包含下列情况: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按其规定执行;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到其指定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护保养 ; 在本市以外发生故障的车辆 。 本区域内目前车辆为100左右辆,主要包括中华、大众、长安、金杯、中兴、长城等品牌 。
供应商 维修厂厂址所在地须在 辽中行政区域内 蒲东街道区域 。
二、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 维修 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5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5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中标人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10000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 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 2 ,维修工位数量≥4个,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 投标文件中 须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 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当前租赁期限没有达到本项目服务期要求的,投标人还须提供该厂房租赁期限满足本项目服务期的承诺函),并 提供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同时提供设备照片或采购发票扫描件。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按照投标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投标人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 监控系统可监控 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照片。
10. 投标人 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 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 投标人 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区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 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 的 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 除专职岗位外, 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 投标文件中 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 、 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