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N510683202500020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医学影像云平台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05日
二、更正信息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并下浮10%。,更正为:无。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原公告的合同包1(合同包一)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废标。废标原因为:1、在开展采购项目名称:医学影像云平台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06832025000200,政府活动时,该项目于2025年10月1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5年10月31日 10时00分开标,2025年11月05日发布结果公告。 2、采购人:绵竹市人民医院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供应商质疑函,质疑内容为该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部分包含了4个技术模块的技术要求其中包含大量的医学影像数据传输、存储和处理技术要求。服务采购项目里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使用软件系统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质与文件。该服务采购项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管理规定。经采购人核查结果如下: 2.1、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医疗器械经营分类管理规则 —— 第三类实行许可管理、第二类实行备案管理、第一类无需许可或备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文件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含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第五十五条:禁止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 / 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该条例明确了医疗器械生产 / 经营的分级监管要求(许可 / 备案),是资格条件中 区分一类、二类、三类器械资质要求 的直接依据,同时要求采购人必须从合法资质供应商处采购,为资质审查提供了监管逻辑支撑。 2.2、结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十八条:供应商资格条件应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技术资格。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医疗器械生产 / 经营资质是供应商 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若不具备资质则无法合法供应医疗器械),因此设置为资格要求符合采购需求管理的规范。 2.3、医学影像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目录级别21 医疗软件/02 影像处理软件属于二类医疗器械。 3、在开展医学影像云平台服务采购项目活动时磋商文件中未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9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文件精神设定资格要求(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为非生产厂家的,要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经营备案凭证或经营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可不提供任何证明,二类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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